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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年金条例出台 为社保铺路 |
| 2004-11-12 10:41 |
| 企业年金日前已成为各大基金公司争相追捧的资产管理业务之一。为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日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证监会,联合出台《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配套附件《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通知》及配套附件共有十条。其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安全,维护企业年金基金当事人合法权益,让试行办法更有可操作性,促进企业年金的健康发展。 在十条内容中,有如下特殊说明: 一、企业年金基金托管人应当根据受托人的委托,为企业年金基金开立证券账户。证券帐户按照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人管理的每个组合开立,账户名称为企业年金计划和委托人的联名。同《证券法》和《试行办法》相关内容有所不同。 二、基金清算模式及投资管理人首先承担交投差错的责任。要求托管人负责所托管的企业年金与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之间资金清算和交收,采取直接清算的方式以确保基金在托管人可控风险范围内;在办理清算交割事宜的职责当然应该由企业年金托管人承担;投资管理人应当确保企业年金证券交易的正常运作,并承担其投资过程中产生的超买、卖空行为的交收责任。 三、首次提出了同属于一个托管人的多个企业年金基金,可以使用一个交易席位进行交易。交易席位与备付金账户要实现一一对应关系。 四、确定了托管人作为证券投资交易所的信息披露联系人,根据交易所业务规则要求,报告相应的资料,并及时提醒受托人履行信息披露业务。这样,托管人在整个账户管理中承担全程服务和监管作用。 五、确定了中国结算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具体登记操作中的事宜。受托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要按照中国结算公司制定的《企业年金基金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开展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涉及的证券账户管理及相关的证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 六、明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监督检查职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作为监管机构,将定期不定期对受托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执行上述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这些变动都说明了有关部门对企业年金基金的重视,并且的条款中特别为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社会保障基金在将来按照规定可以进行证券投资时开辟了渠道。也为今后社会保障基金在可以进入的情况下投资证券市场,节省社会成本埋下了伏笔。 |
关键字:中国 基金 政策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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