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今日出台
2004-12-06 09:51  
12月6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规则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的上市进行了规范。此规则是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建立的。适用此规则的有封闭式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及其他基金的份额在上交所上市的基金。规则的发布为市场操作ETF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这意味着今后的市场更加规范化,投资者的权益得到了更多的保障。 
 
规则分为总则、基金上市、持续信息披露、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停牌与复牌、终止上市、惩戒措施和附则等八章共三十九条。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规则在第二章“基金上市”中规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上市,基金管理人除了提交与其他基金一样的文件和资料外,还应向上证所提供代办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证券公司名单及委托协议。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上市交易公告书另需明确提示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交易的业务流程。 
  
规则在第三章“持续信息披露”中明确规定了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尽的义务和责任。上市基金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应当每周至少公告一次封闭式基金的资产净值和份额净值。发生与基金相关的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  
 
规则在第四章“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所披露基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和定期更新的招募说明书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出具书面文件或者盖章确认。 

关键字:中国—基金—制度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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