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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明年1月1日起实施 |
| 2004-12-07 08:59 |
| 证监会银监会联手出台《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与《证券投资基金法》相配套的6个部门规章已全部出台,标志着我国基金配套法律法规体系业已基本建立。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和部分城市商业银行均可望入围基金托管人,但外资商业银行无缘加入。届时基金销售渠道有望拓宽。这对基金业的发展来说是个好消息,同时也意味着投资者今后购买基金的渠道将更加广泛。 《办法》中明确了商业银行从事基金托管业务所必须具备的条件。例如: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有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并与其他业务部门保持独立;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等。这种严格的审核,表明了有关部门的风险防范意识,这有利于给投资者创造公平合理的投资环境。 《办法》还具体明确了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申请人应当具备哪些安全保管基金财产的条件;申请人的健全的清算、交割业务制度,清算、交割系统应当符合哪些具体的规定。 另外,《办法》还严格地将违反条例的行为上升到法律制裁高度。如,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中国银监会撤销基金托管资格,处以警告、罚款,注销其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中国银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形,责令申请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其给予警告、罚款,或者禁止其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申请人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基金托管资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如基金托管人出现不符合《办法》中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暂停或者吊销基金托管资格,由中国证监会注销基金托管业务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国证监会商中国银监会给予罚款,中国证监会可以并处暂停或者吊销基金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基金从业资格,中国银监会可以并处禁止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关键字:中国—基金—制度法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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