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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系基金公司设立迫在眉睫 |
| 2005-02-21 10:33 |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和中国证监会2月20日联合颁布实施《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据介绍,目前已有多家商业银行递交了设立基金公司的申请,央行、银监会和证监会将综合考虑各商业银行业务经营状况以及作为试点行的代表性等因素,选择试点银行,采取多种模式设立基金公司。具体审批工作将很快进入程序。 业内人士分析,《试点办法》的实施为资本市场注入一支强大的资金力量,但是从法规中对“风险控制”的内容之多来看,风险防范将是银行系基金公司面临最大的问题。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证券时报》记者采访时则表示:允许商业银行设立基金管理公司,实际上出现了商业银行通过子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跨业经营的现象,但这种经营风险是能够控制的。 有关负责人称,为防止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管理公司之间产生不正当关联交易,《试点办法》专门针对两者之间的经营、人员、投资、信息共享以及大额赎回时的融资便利、交叉托管等问题做出了一系列规定,并明确银监会和证监会将依据《试点办法》制定详细的关联交易实施细则,切实防范跨市场风险。 有关人士表示,为尽快推动"银行号"基金管理公司的试点,相关部门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与其设立的基金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及信息披露的具体实施细则以及制定相关风险监管指标,并根据试点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银行号"基金公司的试点方案进行研究论证,尽快启动试点工作。待条件成熟时,再适当扩大范围。 |
关键字:中国—基金—行业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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