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力发首只公司型基金  业内专家却认为时机未成熟
2005-04-04 09:16  
南方基金管理公司成立以来引领了多种基金创新的潮流,3月初,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国证监会上报了南方高增长准公司型基金产品。业内人士分析,这是国内首只公司型基金。  
 
但是业内专家却认为,南方基金设立公司型基金的做法是“形式大于实质”,基金的发起人和管理人都将是南方公司,这种模式无法摆脱契约型基金的弊端,基金持有人的根本利益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维护,并且公司型基金的设立目前还没有法规的支持。 
 
业内人士分析,之前国内的契约型基金是基于信托模式设立,基金投资者享有对剩余收入的索取权,并承担所有风险,但却不享有对基金的控制权;由于这种委托代理的链条较长,导致了基金投资者与管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最终引发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 
 
专家分析指出,参照美国经验,为了杜绝契约型基金的这种弊端,未来国内基金市场应该发展公司型基金,这种模式也就是先设立一个基金公司,然后由基金公司发起基金,聘请独立董事,并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此模式以独立董事为核心,以控制基金关联交易为重点,基金公司的股东和持有人利益一致,所以能够达到维护基金持有人利益的目的。  
 
但有关资料显示,在南方设立的公司型基金中,南方基金是基金发起人,未来也会充当基金管理人,其身份特征已与公司型基金中的公司完全不同。  
 
另外,有关人士表示,目前针对公司型基金的法规仍然缺位。无论是2003年10月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还是之前的《公司法》,都没有给公司型基金设立提供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运作》中规定了基金公司可以购买自己的基金,这为基金公司投资公司型基金提供了法规条件。但某些基金公司却对此表示置疑,基金公司的应该购买多少基金成为了问题的焦点,如果投资资金很少,那能不能算与投资者共担风险。如果投资多,基金公司是不是有这个实力、基金公司董事会能否通过则值得怀疑?另外,基金公司能不能赎回自己投资基金还有待于说明。 
 
业内人士还表示,如果发起公司型基金,就必须对《公司法》做出修改,因为《公司法》中有“对外投资不超过了公司净资产的50%”的限制性规定,在公司型基金模式中基金公司是100%对外投资的,这就需要修改《公司法》。 
 
美国基金业的解决方式是,监管层专门在1940年颁布了《投资公司法》,对投资基金的组成及管理的要件进行了规定,奠定了投资基金健全发展的法律基础。  
 
 

关键字:中国—基金—行业动态
108
如果您对以上信息有任何疑问,请发E-Mail至:newseditor@2ric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