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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方摊销基金偷换概念 券商冷对"双主制" |
| 2005-04-12 11:21 |
| 4月1日,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联合发出拟于近期通过交易系统开展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的通知。随即,南方高增长基金向参与销售的券商提出了附带条件--券商如果想通过交易系统开展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必须先成为南方高增长的主承销商,而且必须包销一定的份额。但是券商方面反应相当冷淡。 业内人士分析,南方高增长基金在"偷换概念"。交易所本意是为券商参与网上申购提供便利。但按照南方的安排,成为主承销商意味着承担更多风险。因此,券商的反应十分冷淡,虽然南方高增长基金是被业内看好的基金品种。 预计在4月中旬发行的南方高增长基金向各家券商发了一份《关于南方高增长基金承销及主交易商意向的联系函》(以下简称《联系函》),表示在南方高增长基金发行和未来交易中将引入主承销商和主交易商制度,并提到,"为配合本次承销活动,深圳证券交易所拟在南方高增长发行中引入场内的申购与赎回业务,并限定该业务只在具有承销资格的券商内运行。"该函的落款是"南方基金管理公司市场拓展部"。 业内人士分析:这两项制度的引入是一项因果关系,南方正是想借主交易商制度作为谈判筹码吸引券商加盟,也就是如果券商想通过交易系统开展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就必须首先成为南方的主承销商。 券商则表示:但这应该不是交易所的本意,南方有偷换概念的嫌疑。交易所本意应该是希望增加更大的便利,让更多的基金享有网上申购的便利;这肯定也不会是中登公司的本意,中登公司希望让所有注册登记系统设在中登公司的开放式基金都实现在两个交易所的申购和赎回。 业内人士猜测南方此举,是希望在基金销售行情普遍低迷的时候,吸引券商人士踊跃加入销售队伍,这与之前ETF发行过程中引入主承销商和做市商资格有异曲同工之处。 但是券商人士表示,南方高增长基金本质是LOF,并不具备ETF的优势。在ETF模式中,ETF做市商既可以通过自有席位申赎ETF和进行套利交易,获得更多的自营业务获利机会,又可以扩大客户资源。 在LOF制度下, LOF制度缺陷导致主交易商的权利和义务不对等,承担的义务比较多,但权利比较少。之前发行LOF的一家基金公司市场部人士表示:"此次通过交易系统开展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业务也仅是一项技术上的改善,并不是实质性的创新,因为资金并不能实现T+0日到账。" |
关键字:中国—基金—南方基金公司—行业动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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