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基金部发通知  拟规范基金销售服务费征收
2005-06-20 15:50  
6月17日下午,证监会基金部向基金公司下发了《关于就进一步完善开放式基金销售费用收取方式及其他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共二十一条,明确了基金公司在基金销售中的各项费用收取及信息披露方式,并要求基金公司在6月23日之前将有关意见反馈至证监会。  
 
《通知》征求意见稿主要对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用以及收费的披露情况作了明确的规范。大致如下: 
 
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开放式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比例的销售服务费,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销售服务费的年费率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    
 
销售服务费用于持有人服务的比例不得低于总额的25%。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中载明计提销售服务费的条件、程序、用途和费率标准。    
 
应当在基金的半年报和年报中披露从基金资产中计提的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的金额,并对销售服务费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并列明用于支付销售机构佣金、基金的营销费用以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费等项目的比例。    
 
通知下发之日起,基金合同已经生效的基金,拟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就有关事项进行表决。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基金代销机构的收费也有很大的约束。具体如下: 
 
基金管理人在办理基金销售业务时,应当对基金销售费用的列支如实记账、核算。基金管理人支付代销机构的佣金、支付给相关机构的营销费用等应收取相应凭证,没有相应凭证的,不得进行支付。基金代销机构及其他相关机构应当在收到代销收入或基金管理人支付的费用时出具相应的会计凭证,不出具相应凭证的,不得收取相关费用。  
 
《通知》征求意见稿对基金的优惠收费给予肯定,并做了进一步规范。具体如下: 
 
在制定具体的优惠规则时,要根据以下两种情况:(1)投资者累计购买同一基金管理公司旗下基金的金额或份额达到或超过事先明确规定的标准;2)在向监管部门报备并公告明示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开展在特定的期间针对特定对象、特定地区开展销售费率优惠活动,优惠活动的时间原则上不超过一个月。未经公告明示,基金管理人不得采取基金销售费率优惠活动。除按照明示的优惠条件给予费率减免外,不应有其他差别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持续收费方式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其认购、申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销售费率服务标准。 
 
基金管理人和代销机构对基金销售费率优惠的实行应有明确的内部规定和流程,完整保存相关的审批纪录和业务处理流程,以备检查。      
 
 
 
 
 
   
 
  

关键字:中国—基金—政策变动—制度法规—(中)证监会
115
如果您对以上信息有任何疑问,请发E-Mail至:newseditor@2rich.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