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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二审搞提交审议 投资者保护可能将获得重大进展 |
| 2005-08-24 09:18 |
| 证券法修订草案昨日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二审。二审稿分别就规范股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收购等问题进行了调整。本次会议将于27日审议该修订草案。 证券法二审稿进行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禁止“利用传播媒介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投资者的信息”,由此给投资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明确发行人、上市公司是信息披露的义务主体,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赔偿投资者因此受到的损失,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过错责任原则,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也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权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上述内容的第二点是本次证券法修订案的亮点,如果该条款获得通过,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得到明确,上市公司及相关机构违背信息披露规则的成本将大大提高,这无疑会极大的改善信息披露的质量,法律对投资者的保护将得到显著增强。该条款如果获得通过,可视为证券市场的一大利好。 |
关键字:中国—基金—政策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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