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着重保护中小投资者及债权人
2005-08-24 10:34  
备受关注的公司法(修订草案)将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上提请审议。修订草案增加了对公司为他人担保的规定,公司股东逃避债务会承担连带责任等规定,草案还建议将股份公司注册资本降低为500万元等。 
 
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可以明显看出,将保护债权人利益,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摆在一个重要位置。 
 
一、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致使公司财产遭受较大风险,尤其是上市公司违规担保,一直是证券市场的顽疾。对此,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建议增加规定:“公司为他人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担保总额及单项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草案还补充规定,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上述事项的表决,而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二、在修订草案第二十条第三款中,针对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草案建议增加约束性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目前上市公司违规担保、多重关联担保及一些公司担保额度过大等问题一直是导致上市公司财务危机的一个主要问题,而且多重关联担保往往会使某一公司的财务危机扩散到一个较大的范围,对市场的破坏力较大。在问题引发时,二级市场股票价格往往会大跌,中小投资者会遭到重大损失。此次公司法这一条款如果能得以通过,将会有效遏制上市公司为大股东或相关方肆意提供担保的情况,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将得到保护,因此,该条款的通过可视为股市的一大利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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