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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为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拓展新渠道 |
| 2005-09-12 08:55 |
| 日前,保监会和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允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从事保险外汇资金的境外投资。保险机构可以投资的品种包括结构性存款、住房抵押贷款证券(MBS)、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 《细则》明确,投资中国企业在境外发行的股票的总额,按照成本价格计算最高可达外汇管理局核准投资付汇额度的10%,投资单一股票最高可达该股票发行总额的5%。 《细则》还允许保险资金配置于美元、港币、欧元、英镑、瑞士法郎、加币、澳元、日元、新加坡元等币种。 《细则》通过提供受托人、托管人评估基准,限定投资市场,制定投资比例,规范投资流程,引入托管机制,强化外部评估,规范关联交易等一系列监管手段,全面提升监管的有效性。同时,突出了市场化运行规则。保险公司可以自由选择受托人和托管人,通过市场竞争有效配置资源,提高投资收益。 业内人士分析,作为首部保险资金投资海外市场管理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收益和更好地分散投资风险,有利于促进保险公司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 国泰君安研究所研究员马国旗认为,《办法》的出台,有利于保险公司拓宽资金运用渠道、提高收益和更好地分散投资风险;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收支平衡,缓解人民币升值压力,维护人民币汇率稳定;同时,允许保险资金境外运用,将有利于缓解人民币升值和央行投放基础货币的压力。 |
关键字:中国—基金—时事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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