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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监会下发《指引》立新规 股份制银行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 |
| 2005-09-22 09:55 |
| 银监会日前公布了《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试行)》,该《指引》旨在规范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运作,有效发挥董事会的决策和监督功能,进一步完善商业银行的治理结构。 本次《指引》的最大亮点在于明确规定董事长和行长应当分设。另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董事应当通过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任职资格审查,并且不可以在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金融机构兼任董事。 《指引》要求,董事会应对商业银行重大事务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策,不应以股东或高级管理层的判断取代董事会的独立判断。董事会负责审议商业银行的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重大投资应当获得董事会的批准。此外,董事会承担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最终责任。 《指引》规定,董事会中应当有一定数目的非执行董事。注册资本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3人。其中,非执行董事是指在商业银行不担任经营管理职务的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银行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并与所受聘银行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任何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根据《指引》要求,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权利责任应以书面形式清晰界定,并作为董事会和管理层有效履行职责的依据,董事会应当确保商业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并监督商业银行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应定期对发展战略进行重新审议,以确保发展战略与经营情况和市场环境的变化相一致。 《指引》要求,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当建立审计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和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并且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是独立董事。本次《指引》就商业银行内部人和关联股东的交易问题也给出明确规范:董事会应当通过下设的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管理,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由关联交易委员会审查后提交董事会审批。 |
关键字:中国—基金—政策变动—(中)银监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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