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的审批,证监会昨日发出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事项的审批申请材料须包括申请报告、持有人大会决议、公证书(仅适用于通讯表决方式)、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材料等内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终决策机构,按《基金法》规定,其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或者备案,并予以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按照相关规定,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提高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以及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都应当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来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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