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新规打开咨询大门  利益输送行为难监控
   2006-03-02 17:29  

日前,证监会新规洞开基金咨询服务大门,一份允许基金公司开展投资咨询服务的行业通知刚刚在基金业内传开,便引来诸多分析人士的质疑。市场人士认为,如果基金公司在开展这一业务中发生利益输送,即使监管部门想查处,也难以找到直接证据,利益输送会变得更隐蔽,对公众投资者利益构成重大威胁。 
 
近日,一份名为《关于基金管理公司向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有关问题的通知》正在各基金公司内部传阅。根据这份通知,各基金公司将不需证监会审批,可直接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保险公司及其他依法设立运作的机构等特定对象提供投资咨询服务。这意味着,基金公司可开展投资咨询服务。 
 
《通知》在第二条、第三条规定中列出了一些基金在提供投资咨询服务时须注意的事项,包括配备专门的专业人员,建立健全业务隔离等内控制度,将投资咨询业务与基金投资管理等业务相分离,防范利益输送行为;不得侵害基金持有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承诺收益;不得与投资咨询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或分担投资损失;不得通过广告等公开方式招揽客户;不得代理客户从事证券交易等。尽管这些规定对基金投资咨询服务进行了约束,但却明显缺乏可操作性。 
 
有业内人士指出,允许开展该项业务后,如果发生利益输送,即使监管部门想查处,也难以找到直接证据,利益输送会变得更隐蔽。比如,基金公司可通过向相关机构提供投研报告的形式,将公募基金资产将要买入的股票,提前透露给利益关联人,让利益关联方先进先出,公募基金后进后出,将公众投资者的利益拱手送给相关利益集团。这种行为很难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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