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新规规范基金业股权转让 力促基金公司稳定经营
   2006-05-12 09:25  

昨晚,证监会正式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有关问题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规定,持有基金公司股权不满1年的,股东股权不得出让;机构出让股权不满3年,新设或受让申请不被受理。 
 
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证监会十分重视对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现正在制定相关规定,该人士透露,《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治理准则》将于近期出台。他还指出,此举将进一步规范基金公司股东行为,加强对基金公司设立及股权处置的监管,保证股权转让有序进行;同时也能鼓励有实力、讲诚信、负责任、有长期投资理念的机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维护基金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证监会曾于02年发布了《关于规范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出资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股权转让条件做出了明确规定。但是,随着近几年基金业的迅速发展,在公司设立和股权转让的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有的股东频繁转让股权;有的股东在不了解基金业发展情况和基金公司监管要求的情况下,盲目参股;另外还有不少的股权被质押、冻结等等。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基金公司的稳定经营。 
 
对于证监会此举,业内人士表示,近期已经发生股权转让或即将发生股权转让的基金管理公司有十几家之多,主要是由于券商整改期限的临近、外资股东股权的增持等众多因素致使近期基金公司股权转让事件频发,新通知有利于完善基金管理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保持基金管理公司长期稳定经营。 
 
一基金公司人士表示,基金业原有的以券商为绝对主力的股东结构正逐渐向股东机构多元化方向发展,外资机构、银行等机构的今日造成了券商系基金公司股东结构不稳定,新规提高了进入基金业的门槛,规范了股权转让的程序,能够吸引更多有实力的机构进入基金业,有利于提高基金公司业绩,保护投资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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