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5月16日在中国证监会网站上发布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通知》共有十九条,该通知自发布即日起施行。具体来看,与基金密切相关的共有如下几条规定: 《通知》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必须在全国银行间债券交易市场或证券交易所交易,且必须具有评级资质的资信评级机构进行持续信用评级。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投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应不低于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评定的AAA级或相当于AAA级的信用级别;其他类别的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根据基金合同制订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若基金合同未订明相应的证券信用级别限制,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证券投资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通知》特别强调了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控制问题。《通知》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充分识别和评估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所面临的风险,须建立相应的风险评估流程,并制订相应的投资审批程序和风险控制制度;将公司对资产支持证券的风险管理纳入其总体的风险管理体系;并将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方案和风险控制措施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有关估值问题,《通知》规定,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应当按照公允原则进行估值,其中货币市场基金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类别基金可采用摊余成本法估值。基金管理人可与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成立估值小组或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资产支持证券报价,在此之前,基金管理人拟投资资产支持证券的,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资产支持证券的估值方法。 在投资比例方面,《通知》明确,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2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品种除外。 在投资期限方面,《通知》明确,货币市场基金可投资于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资产支持证券。债券基金、股票基金、混合基金等其他类别的基金投资于资产支持证券的期限,依照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和基金合同中的约定执行。 《通知》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基金年报及半年报中应披露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细,基金季报要求披露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资产支持证券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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