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发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IPO重新开闸已启动
   2006-05-18 09:24  

日前(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在其网站上正式发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于5月18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同时废止。《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再融资全面启动后,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工作(即“IPO”)也重新启动。据了解,首次公开发行将率先在完成股改或进入股改程序的公司市值达到一定比例的省区启动。  
 
《管理办法》共分六章七十条,分别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的发行条件、发行程序、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等作了详细明确的规定。《管理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对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不表明其对该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股票依法发行后,因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管理办法》对发行条件作了五节三十六条详细规定,明确和细化发行细则,并适当提高发行条件。具体来看,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首先,在发行人的主体资格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经国务院批准,有限责任公司在依法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可以采取募集设立方式公开发行股票。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三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其次,在发行人的独立性方面,《管理办法》对发行人的资产、人员、财务、机构和业务的独立性提出了要求。一是要求发行人应当具备与生产经营有关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合法拥有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土地、厂房、机器设备以及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具有独立的原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二是要求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三是要求发行人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具有规范的财务会计制度和对分公司、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四是要求发行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独立行使经营管理职权,不得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有机构混同的情形;五是发行人的业务应当独立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或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再次,在发行人的财务指标方面,《管理办法》提出五点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后,在募集资金的运用方面,《管理办法》要求,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  
 
另外,新颁布的《管理办法》明显加大了对违规行为的监管和处罚力度。《管理办法》指出,发行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的,发行人以不正当手段干扰中国证监会及其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工作的,发行人或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签字、盖章系伪造或者变造的,除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中国证监会将采取终止审核并在36个月内不受理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的监管措施。发行人披露盈利预测的,利润实现数如未达到盈利预测的80%,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预测审核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应当在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公开作出解释并道歉;中国证监会可以对法定代表人处以警告。利润实现数未达到盈利预测的50%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国证监会在36个月内不受理该公司的公开发行证券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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