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网站今日(5月18日)发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督察长管理规定》,旨在促进基金公司督察长有效履行指责,切实保障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规定》共有五章40条,对督察长的职权范围、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监督管理都作了明确规范。 《管理规定》对于督察长的职权范围给予了明确规定。新规规定,督察长负责组织指导公司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应当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督察长发现基金和公司运作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重大问题应当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督察长应当对公司推出新产品、开展新业务的合法合规性问题提出意见;督察长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体董事报送工作报告,并在董事会及董事会下设的相关专门委员会定期会议上报告基金及公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及公司内部风险控制情况。 新规还规定,督察长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和独立的调查权。督察长根据履行职责的需要,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督察长发现基金及公司运作中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总经理和相关业务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和整改建议,并监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公司总经理对存在问题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督察长应当向公司董事会、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在督察长执业素质和行为规范方面,《管理规定》明确了督察长所必须具备的任职条件。新规明确要求,督察长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条件,并有3年以上监察稽核、风险管理或者证券、法律、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业务工作经历,诚实信用,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操守记录。同时,督察长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在履行职责中掌握的非公开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规定向其他机构、人员泄漏非公开信息,或者利用非公开信息为自己或者他人进行证券投资活动。 此外,对于任职程序方面,《管理规定》要求,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并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同意。董事会选聘督察长,应当对拟任人选进行尽职调查,充分了解其工作背景、遵规守法情况、诚信记录、从业资格、业务素质及工作能力等,确保其符合规定的任职条件。 另外,新规还要求董事会应当建立和完善督察长考核制度。董事会对督察长的考核,应当以基金及公司的合规运作情况及内部风险控制情况为主要标准。 业内人士认为,《管理规定》的推出,将有助于督察长坚守职业操守,进一步规范了基金公司合法合规运作水平,加强公司内部风险控制,促进督察长有效履行职责,切实保障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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