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部门下发通知规范基金公司的新股询价行为
   2006-06-09 14:34  

近日,基金界正在刮起一轮“严打”之风。在IPO启动之际,监管部门为了防止基金恶意打压抬升新股定价,特向各基金公司下发关于做好询价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对基金公司的新股询价行为进行规范,同时提示关注股票发行对货币市场的影响,认识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等可能出现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通知指出,基金公司的报价应当独立、客观、诚实,在发行人及市场未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两个阶段的报价应有逻辑一致性。基金公司参与询价、进行申购,既要符合证券发行、询价、上市、基金投资运作等相关规定,也要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各公司应当根据基金自身情况量力确定申购数量,防范流动性风险。    
 
通知还明确要求,基金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参与询价工作时应努力防范道德风险,杜绝商业贿赂行为。不得恶意打压或抬升定价水平;不得相互串通操纵询价过程;不得与保荐人、发行人及其他机构合谋操纵市场价格、进行利益输送;不得通过任何形式出租、出借询价工作指定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不得借机向保荐人、发行人等机构索取财物及其它利益;不得从事其他损害基金持有人利益、危害市场秩序的不正当行为。    
 
通知还提示,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股票发行对货币市场的影响,充分认识货币市场基金、中短债基金等可能出现的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此外,深交所日前也发出了《股权分置改革备忘录第19号——相关股东会议(二)》备忘录。该备忘录就目前相关股东会议表决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规范,强调上市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东、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相关机构不得利用不正当手段操纵相关股东会议表决结果。备忘录明确了非流通股股东等所持流通股应回避表决的情形,对董事会征集投票权及代理委托投票、见证律师的补充法律意见书格式提出了规范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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