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下午,证监会向外公布了《关于发布<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该办法由证监会、财政部联合发布,旨在“防范和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安全运行,妥善管理和使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 新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证券结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称,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是指用于垫付或者弥补因违约交收、技术故障、操作失误、不可抗力造成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损失而设立的专项基金。 证券结算风险基金来源于两个途径,一是按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收入、收益的20%分别提取;二是结算参与人按人民币普通股和基金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三、国债现货成交金额的十万分之一、1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五、2天期国债回购成交额的千万分之十等逐日交纳。 《办法》规定,每一财政年度终了,该基金净资产达到或超过30亿元后,下一年度不再提取资金,结算参与人也不再按比例交纳,但每个结算参与人交纳资金的时间不得少于一年。若基金净资产不足30亿元,则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提取。证监会会同财政部可以根据市场风险情况,适当调整本基金规模、资金提取和交纳方式、比例。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指定机构,负责该基金的日常管理和使用。基金应当以专户方式全部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存款利息全部转入基金专户。 《办法》规定,基金最低支付限额2000万元,动用基金须报经证监会会同财政部批准。动用基金的次序依次为:违约结算参与人交纳的资金,其他结算参与人交纳的资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取的资金。 《办法》强调,动用证券结算风险基金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向有关责任方追偿,追偿款转入该基金;同时,应及时修订和完善业务规则、内部管理制度及结算参与人监管制度。 一业内券商人士指出,设立证券结算风险基金除开防范市场风险外,也可以理解成管理层下一步推出融资融券试点的前奏。今年3月,证监会曾经对证券结算管理办法进行了修改,其中明确提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应当对质押式回购实行质押品保管库制度,将结算参与人提交的用于融资回购担保的质押券转移到质押品保管库。”此条款的修改已经为未来融资融券业务的展开提供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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