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昨日下发通知  对基金交易席位制度作重大调整
   2007-03-08 08:55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昨日发布《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施行多年的基金租用券商席位制度作出重大调整。据悉,该《通知》自4月1起施行。 
 
据了解,改革基金席位制度的呼声在业界由来已久。随着基金公司和基金品种数量的增加,原有的制度已经明显不适应基金业发展的要求,并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席位资源的浪费,增加了基金运行成本。按照以往的规定,每只基金通过任何一家证券经营机构买卖证券的年成交量,不得超过该基金买卖证券年成交量的30%,意味着每只基金至少需要租用4个不同券商的席位。 
 
针对席位分仓限制,新制度将其调整为:一家基金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不同基金可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 
 
在券商选择标准上,《通知》指出,基金管理公司应选择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向其租用专用交易席位。 
 
为防止对券商进行利益输送,维护持有人利益,通知同时强调,基金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等信息。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对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时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通知》还要求,基金托管银行应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席位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可能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时,基金托管银行应及时提醒基金管理公司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另外,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主动配合证券交易所推进交易席位制度调整,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席位制度调整之后双方的具体职责签订协议,确保基金清算的及时、高效和基金财产的完整、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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