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了《关于完善证券投资基金交易席位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并自今年4月1日起施行。 《通知》明确,基金管理公司应根据本公司情况,合理租用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降低交易成本。基金管理公司不得将席位开设与证券公司的基金销售挂钩,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证券公司承诺基金在席位上的交易量。同时,一家基金管理公司通过一家证券公司的交易席位买卖证券的年交易佣金,不得超过其当年所有基金买卖证券交易佣金的30%;新成立的基金公司自管理的首只基金成立后第二年起执行。 在券商选择标准上,《通知》将“财务状况良好、经营行为规范、研究实力较强”列为基金公司租用专用交易席位时选择券商的标准。不同基金可以共同使用一个交易席位。 同时,基金管理公司应继续按法规的规定在基金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等信息。基金管理公司应保证不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能够得到公平对待。对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席位进行基金的证券投资时违反相关规定的,应在基金年度报告的管理人报告中进行披露和说明。 此外,《通知》还要求,基金公司和托管银行应主动配合交易所推进交易席位制度调整,协助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做好相关制度与技术调整。基金管理公司和基金托管银行应就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席位制度调整之后双方的具体职责签订协议,确保基金清算的及时、高效和基金财产的完整、独立。基金公司应继续按规定披露选择证券公司的标准和程序、基金通过交易席位进行证券交易等信息。基金托管行应关注所托管基金的交易席位情况,发现不合理现象,托管行应及时提醒基金公司并向证监会报告。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基金公司委托符合条件的券商进行基金的证券交易的管理规定,将由证监会另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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