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颁布新规  基金销售信息管理平台开工搭建
   2007-03-22 09:46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管理规定》昨日正式对外颁布。今后,新机构的准入均应按照《规定》和《销售管理办法》的要求建设相关信息系统;已取得基金代销资格的机构和基金管理人,则应按照《规定》在一年内完成相关信息系统的改造。 
 
据介绍,《规定》的发布旨在明确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的各项技术标准,严格对基金销售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日常行为监管。正确引导和规范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运营,将能从多角度有效解决目前阻碍基金销售发展的主要问题。 
 
《管理规定》共分为七章,其中第一章为总则,第二章至第四章描述信息管理平台的构成和具体功能,第五章规定了信息管理平台向监管机构报送信息的具体要求,第六章描述信息管理平台的管理要求。 
 
根据《管理规定》,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信息管理平台是指基金销售机构使用的与基金销售业务相关的信息系统,主要包括前台业务系统、后台管理系统以及应用系统的支持系统。基金销售机构则是指依法办理基金份额的认购、申购和赎回的基金管理人以及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的其他机构。 
 
《管理规定》要求,信息管理平台的建立和维护应当遵循安全性、实用性和系统化的原则,并满足以下要求:具备本规定所列示的各项基金销售业务功能,能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责任人的义务;具备基金销售业务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监控核对机制,保障基金投资人资金流动的安全性;具备基金销售费率的监控机制,防止基金销售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基金销售适用性原则在基金销售业务中的运用;具备基金销售人员的管理、监督和投诉机制;能够为中国证监会提供监控基金交易、资金安全及其他销售行为所需的信息。 
 
相比征求意见稿,正式颁布的《管理规定》共有六处变动。其中,四处新增、一处删除和一处改写。正式颁布的《管理规定》更加贴近市场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管理规定》在第八条和第二十条中增加了有关防止盘后交易行为的规定;在第十三条中增加了规定,允许在基金账户中不存在余额、在途交易或在途权益时,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自助式前台系统进行基金账户销户或指定银行账户变更等操作。 
 
在《管理规定》的第八条中,删除了有关“预约认购”、“预约申购”、“预约赎回”的描述,并对第五章“监管系统信息报送”进行了改写,重新规定了信息报送主体,调整了部分报送内容。 
 
业内评价认为,《管理规定》的出台标志着基金销售法规体系的日渐完备,监管方式正在由单纯的准入监管向行为监管转变。  
 
专家指出,《规定》的发布将使基金销售业务的规范迈上一个新台阶,由原来相对粗线条的规范逐渐走向纵深阶段;此外,《规定》的发布也反映了监管部门监管理念的转变,过去的准入监管更多地关注发起人的资格,《规定》则意味着监管部门将更多转向关注基础工作的准备方面  
。 
 
据了解,《规定》实施后,下一步监管部门将制作详细的数据报送格式,向保险公司、银行等机构推广,强制要求各个渠道报送详细数据,届时基金发行的各个渠道和动态将十分清楚,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投诉的机制和监管层实施监管的依据,将保护投资人的利益落到实处。 
 
据悉,针对基金销售业务的其他相关规章也基本起草完毕,将陆续由证监会和证券业协会协商发布。《规定》发布后,对于证券公司基金销售资格的申请也能重新开始受理。但针对专业的基金销售机构还需出台相应规则进行规范,同时也需要对《销售管理办法》进行相应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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