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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公积金细则出台:贷80万元须符合四个条件
   2008-11-04 09:47  

[提要]对于新政策执行时间的认定环节,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是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以贷款发放的时点作为认定新政策执行时间。 昨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上公布了最新"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咨询问答"。其中,对于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的具体对象和限制条件做了明确说明。 
 
按规定,可享受贷款总额80万元的贷款人应同时符合4个条件:是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参与贷款的共同借款人("共同借款人"是指借款人的同户成员,并与借款人属同一户籍且同住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的直系血亲);每户家庭有两个人及以上均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符合其他住房公积金缴存、贷款条件(如连续缴存6个月以上、余额倍率、还款能力等)。若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每户家庭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贷款总额度不超过30万元。 
 
同时,对只有一个人参与贷款的家庭,若是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30万元;有补充住房公积金的,补充公积金可贷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40万元。若不属于第一次购买自住住房,基本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20万元;若有补充住房公积金,补充公积金可贷款额度不超过10万元,总计不超过30万元。 
 
对于新政策执行时间的认定环节,公积金管理中心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调整政策是2008年10月27日(含10月27日)以后发放的贷款,以贷款发放的时点作为认定新政策执行时间;2008年10月27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利率。住房公积金贷款提高限额、下降首付比例的新政策自2008年11月1日起,根据借款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受理查询结果为准。 
    
来源:东方早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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